1. 「有人打你的右臉,連左臉也轉過來由他打。」這裡所說的並不像普通的打耳光那麼簡單。一般慣用右手的人,要打對方的右臉頰,最可能的方法就是用手背。按照猶太拉比的律法,用手背打人,比用手心打人的侮辱要大兩倍。主耶穌深層意思是說:『一個人即使直接向你施展最厲害,最有計劃的侮辱,你不要與惡人作對,不要報復,也不要怨恨。』
2. 「有人想要告你,拿走你的裡衣,連外衣也由他拿去。」猶太的律法規定,人的裡衣可以典當,外衣卻不能。出埃及記22:26-27說:「你即或拿鄰舍的衣服作當頭,必在日落以先歸還他。因為他只有這一件當蓋頭,是他蓋身的衣服,若是沒有,他拿什麼睡覺呢﹖」主耶穌這麼說的真義是:『外衣都可以給了,表示基督徒可以不必堅持他的權利,因為他所想到的是他的責任。』
3. 「有人強逼你走一里路,你就同他走二里。」『強逼』這個字是從波斯文字『送信快差』演變而來的。波斯的郵政制度,信差有權要求供應食宿、馬匹,甚至強迫人送信至下一站。這個字後來就成為羅馬佔領軍以武力強迫人為其服務之詞。主耶穌的意思是:『如果有人強迫你擔任一里路的嚮導或挑夫,不要抱怨、懷恨地走一里路,卻要甘心樂意、滿有恩慈地為他走兩里路。不要常以自己有隨意而行的自由為念,卻要常想到你服事人的責任與義務。』
主耶穌提出這三個例子,也可以視為對待仇敵的三個原則。但是,要如何才能達到神的標準呢?以『愛』為基礎,以『禱告』為方法,以『像神』為心志。「要愛你們的仇敵,為那逼迫你們的禱告。這樣就可以作你們天父的兒子。......你們要完全,像你們的天父完全一樣。」(太5:44-45, 48)
當人以惡待我時,願馬太福音5章38~48節「論愛仇敵」成為我們的激勵。願我們以『愛』為基礎,以『禱告』為方法,以『像神』為心志,去面對仇敵,過得勝生活。基督倫理的出發點是『愛』,是出自積極的『被更新』,不是消極的『被約束』。人本身沒有任何能力去遵守這些要求,而是基於神的愛,在聖靈的感動中,生命被激發、被提升。
禱告:
主啊,當人以惡待我,願袮的愛來觸摸我,提醒我來到袮面前禱告,支取力量,使我不報復,不怨恨。求主使我少堅持自己的權利,能甘心走第二里路,以服事人為喜樂。願我的生命不斷被袮破碎、被袮塑造、被袮提升,使我一天比一天更多像袮一點。